第六百五十八条

有效

国家对电磁辐射设施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电磁辐射排放水平及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将电磁辐射设施分为一类电磁辐射设施、二类电磁辐射设施、三类电磁辐射设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