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分编 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三十三章 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第六百三十七条有效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百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