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分编 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三十一章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第六百二十五条有效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百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