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分编 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八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百九十三条有效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是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百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