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三章 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第五十六条有效国家建立健全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由国家和地方规划共同组成的国家规划体系,加强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发挥规划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