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分编 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四章 一般规定第五百四十八条有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百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