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二十三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第五百四十条有效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者,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百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