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节 监督管理制度第五十四条有效国家构建生态环境信用监管体系。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关生态环境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开展信用修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