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二十三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第五百三十八条有效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百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