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第四百八十五条有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百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