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分编 土壤污染防治/第十八章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四百五十九条有效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百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