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分编 土壤污染防治/第十八章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四百五十五条有效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百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