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分编 土壤污染防治/第十八章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二节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四百四十八条有效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安全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农艺调控、替代种植;(二)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三)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四)其他风险管控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百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