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节 监督管理制度第四十四条有效国家推进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长江重点生态区、黄河重点生态区和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等区域生态屏障建设,加强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洞庭湖、鄱阳湖、太湖、洪泽湖、巢湖等重要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