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分编 土壤污染防治/第十七章 土壤污染预防第四百二十八条有效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百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