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分编 土壤污染防治/第十七章 土壤污染预防第四百一十五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百一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