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分编 土壤污染防治/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第四百零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一)土壤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示范工程和项目;(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壤污染状况普查、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活动;(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涉及土壤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四)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其他事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百零八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