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分编 海洋污染防治/第十五章 船舶海洋污染防治第三百九十三条有效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件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立即向就近的负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报告。民用航空器发现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应当及时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向负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通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百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