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分编 海洋污染防治/第十五章 船舶海洋污染防治第三百八十四条有效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装卸作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百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