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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分编 海洋污染防治/第十五章 船舶海洋污染防治

第三百八十四条

有效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装卸作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

第三百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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