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分编 海洋污染防治/第十四章 废弃物倾倒海洋污染防治第三百七十九条有效禁止海上焚烧废弃物。禁止在海上处置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本法所称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但是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百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