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分编 海洋污染防治/第十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污染防治第三百六十五条有效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不得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边环境的侵蚀、淤积、损害,不得危及领海基点的稳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百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