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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节 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有效

国家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体系,根据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的不同定位,优化国土空间发展格局。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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