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分编 海洋污染防治/第十二章 陆源污染物海洋污染防治第三百五十七条有效在沿海陆域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进入海洋。禁止在岸滩弃置、堆放或者处理固体废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所称沿海陆域,是指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一带区域。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百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