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分编 海洋污染防治/第十二章 陆源污染物海洋污染防治第三百五十二条有效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禁止向海域排放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水。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百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