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分编 水污染防治/第十章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第三百三十三条有效重点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其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重点流域中上游转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百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