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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分编 水污染防治/第十章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第三百三十三条

有效

重点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其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重点流域中上游转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

第三百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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