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分编 水污染防治/第十章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第三百三十条有效国家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综合整治。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重点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重点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百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