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节 监督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有效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