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分编 水污染防治/第八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三百零一条有效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百条回到全文第三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