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节 监督管理制度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