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三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活动,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适用本法相关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