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分编 水污染防治/第八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二百九十九条有效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百九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