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分编 水污染防治/第七章 一般规定第二百八十二条有效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百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