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二百五十七条有效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污染防治、能源消耗等要求。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百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