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二百四十八条有效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百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