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扬尘大气污染防治第二百四十三条有效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铁矿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百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