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扬尘大气污染防治第二百三十九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百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