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大气污染防治第二百三十五条有效新建码头应当按照规定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岸电,但是使用清洁低碳能源的除外。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百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