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二百一十八条有效工业生产、垃圾填埋和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百一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