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大气污染防治第二百零二条有效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百零一条回到全文第二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