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二章 排污许可管理第一百八十一条有效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下列信息:(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二)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或者许可排放限值等;(三)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污染防治设施及其运行和维护要求、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要求等;(四)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百八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