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二章 排污许可管理第一百七十八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海洋工程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申请。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百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