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百五十条有效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以及化学物质污染、电磁辐射污染、光污染等环境污染。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百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