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十三节 违反绿色低碳发展管理规定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法有关绿色低碳义务,本节未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