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十三节 违反绿色低碳发展管理规定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