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十二节 违反生态保护管理规定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范围内擅自取用地下水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