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十一节 违反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规定第一千二百一十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道路、体育场、施工场地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交通出行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