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超过电磁辐射排放标准排放电磁辐射;

(二)未依法采取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减轻电磁辐射污染。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