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十一节 违反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规定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超过电磁辐射排放标准排放电磁辐射;(二)未依法采取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减轻电磁辐射污染。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二百零七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二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