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十节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第一千二百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二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