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九节 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