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七节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备案;(二)土地使用权人未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备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